解析:
首先,该实施者的主观状态必须是蕴含着对诉讼之意义的错误认知以及故意蔑视其正当性的意图,也就是我们通俗理解的“有恶意”。
然后,这一行为所引发的诉讼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必须缺乏支持其合法性的充分凭据。
再者,该行为人的诉讼行为必须已经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例如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名誉上的损害等等。
最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着直接且必然的因果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