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其实际含义并非仅仅局限于何时能够完成案件审理,更确切地说是对于被指控犯有罪行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时段。当某种违法行为经过了以下特殊时间段后,将不再被视为恰当的法律责任追溯对象:即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罚若未超过五年一般有期徒刑的罪行,则需要经过五年的时效规定;故在此基础上,若法定最高刑罚介于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之间,那么追诉时限应为十年;同样,若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限应为十五年;
最后,若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追诉时限应为二十年。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的情况下,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或者在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案件之后,任何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都将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此外,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能及时立案的情况下,也将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