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非法贮存爆炸品罪的立案标准,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涉嫌非法储存军用子弹超过10发、气枪铅弹超过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超过100发的行为人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第二,对于涉嫌非法储存1000公斤以上的炸药物材、1000公斤以上的发射药、3000公斤以上的黑火药,或者3000公斤以上的烟火药、30枚以上的雷管或30米以上的导火索与导爆索的行为人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若个人或单位存在多次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的情形,同样需要司法机关予以立案处理;
最后,虽然没有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有逃避追缴义务的行为,亦应视为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