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要因素是明知其所窝藏、转运、购置、代理人售卖或采用其它手法掩盖、隐匿的财物源自犯罪活动并因此承担责任且及实际顺延产生的经济效益达到了一个明确而又具体的数目标准。
此外,更进一步涉及的案情是这些被掩盖、隐匿的资产及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在价值上已经达到了一定规模。最终要义则是必须完成上述掩盖、隐匿的作业行动并妨碍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行为的法律追查流程。
然而值得留意的是,关于具体的价值估量基准和识别情况或许会因为地域环境与特定案件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和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