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们所掌握的信息,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常见行径包括:在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相应单位中担任特定职务者,借助其专有职权,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并将此资金用于满足私人需求、违规借贷给第三方,甚至长期拖欠不还。举例来说,有的犯罪分子会将自己所在单位的资金直接投入赌场等非法场所,而另一些人则可能通过对单位资金进行投资经商的方式从中获益,或者擅自将单位资金借出,而且这一过程还常常超过了规定的三个月之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