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普遍的做法是能够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单方面的个人债务。倘若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那么由夫妻共同创造的财富便可以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反的,如若仅为某一方的个人借贷行为所引发的债务,为了确保公平,往往会先行征收负债人个人名下的财产。如果在个人财产范围内无法悉数偿还债务,这时便可采取措施,从此前已提到的夫妇共同财产中属于债权人的那一部分进行强制执行。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在债务人或者其配偶那一方留足应有的财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