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嫌疑人或被告,如果其能提供立功线索或者有突出贡献,可以考虑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关资料,以此作为减轻自由刑、罚金刑等刑事处罚的依据。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本人,以及他们所委托的辩护律师,都应当在发现且掌握有无立功情形出现的时候,及时把有关资料递交至办案单位,以便根据实际情况来评估是否符合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等法律策略。辩护律师有权力也有义务在了解到当事人有何立功情况之时,协助并指导他们做好相关材料的搜集与提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