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伙人未按照既定约定实施分红事项并不必然形成侵占罪。针对此一问题,须进行具体分析与衡量。假设在合伙人关系中,已经存在确定的分红约定,然而某一方却故意拒绝履行该项义务,那么无疑其行为会构成合约违约,但未必达到侵占罪的严重程度。在法律术语上,侵占罪通常被理解为对于某人为他人代为保管的财产、遗失物品或是隐藏物品,未经允许擅自据为己有的行为,而且所涉及财产金额必须达到一个较大的标准。对于合伙人未实施分红的情况,更有可能引发的是民事纠纷,例如违反了相关的合伙协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