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歹徒采取暴力手段挟持人质并攻击执法警察的行径,无疑属于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之列。对于此类案件的立案与否进行判定时,通常会从以下几个重要层面加以分析和考量:首先是行为人在行动过程中的主观意图,即其是否明确知晓自身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是以人质为要挟,并且直接指向担任执法角色的警察群体;其次是暴力行为本身的强烈程度,诸如对警察身体造成伤害以及危及其生命安全等风险因素都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最后,还需关注与这些情况相联的各类因素,例如挟持的人数以及被劫持者的真实身份以及面临的实质威胁等具体情节。总体来看,只要某人实施了显而易见的暴力侵害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警察,同时又存在着挟持人质的行为,那么便很有可能满足立案的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