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身患重疾、生活无法自我照顾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如果经过审理认为其在接受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性的风险,便可对其进行取保候审。这种情况下主要适用于患有严峻传染疾病的群体,例如处于艾滋病毒末期、开放性肺结核并具备高度传染危险性的患者等;或者是深受严重心血管疾病困扰,如频繁发作的心肌梗塞、心力衰竭等病症患者;以及严重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由严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所引发,导致生命受到极大威胁等症状的患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