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山东地区对于涉嫌犯挪用资金罪的涉案者所处刑罚的具体标准,与全国范围内的法律规定是完全一致的。通常情况下,若涉案者所涉及的挪用金额恰好达到“数额较大”,并且其挪用行为已经持续了超过“三个月”却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其挪用金额较大且用于了营利性活动;又或者是挪用金额较大,但同时也进行了非法活动,那么这些涉案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倘若涉案者在挪用本单位资金过程中出现了挪用金额巨大的情况,或者虽然挪用金额不大,但却拒绝承担返还义务,则有可能会被判处为期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