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刑法关于贪污罪的相关规定,这种罪行存在被视为连续犯的可能性。连续犯系指一种犯罪形态,即行为人出于单一或一般的犯罪目的和动机,以持续性的方式,短时期内多次实施违反同一法规的犯罪行为,从而导致单一罪名的认定。换言之,若某个体在特定时段内,为达获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基于相似的贪污意图,频繁实施贪污行为,那么他/她便有可能构成贪污罪的连续犯。然而,具体判定该罪是否成立为连续犯,还需结合诸多因素进行全面地权衡与评估,这些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具体实施手段、行为间的时间间隔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