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案情调查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便需严格遵守以下相关规定:在得到执行机关的书面授权之前,不能擅自远离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所改变,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执行机关。此外,受到传唤时务必立即赶赴现场;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涉证人证言;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与其他被告人相互串通供述。执行机关将对其进行严密监控。倘若被取保候审者不恰当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部分或全部没收,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写下深刻的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甚至可能采取监视居住或逮捕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