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人员进行侦查后认定其需要逮捕的情况下,应在拘留期限内的3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审查批准的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的时效可依法予以适当延长,从原本规定的3日内延长至1至4日不等。此外,对于此类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审查批准的申请时,其期限最长可延长至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