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种情况下,其性质并不属于抢劫犯罪。通常情况下,供应商采取强制性措施拉运转货品,所对应的行为或许会被视为民事侵权,或者违反了约定合同。然而,这样的做法通常并不能归类于典型的抢劫犯罪。抢劫罪,是指以根本性地非法占有为核心意图,并且通过实施暴力、逼迫以及其他侵犯方式来占据他人的公私财产。然而,供应商在拉走他们提供的商品时,其主要目的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然而,如果在拉货过程中,供应商采用了暴力手段,导致超市工作人员受到伤害,或者对超市的财产造成了损害,那么这就有可能涉及到其他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