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相关事宜通常可在下述几种特定情况下进行办理:首先是犯罪行为相对轻微并很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独立适用附加刑罚;其次则为可能会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的案件;另外如果当事人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生理状况,采用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产生直接威胁的话,也能申请批准该项措施;最后一种情况是,当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