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赌场提供用于赌资业务的资金,这一行为可能触及到我国刑法中的开设赌场罪之共犯问题。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或以此为业者,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而为赌场提供资金,无疑是对开设赌场行为的一种有力支援与协助,也因此被视为共犯行为。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法院会根据资金的具体金额、参与赌局的程度以及所获得的利益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定罪量刑。若明知他人正在开设赌场,却仍然为其提供资金,那么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通常情况下,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