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拘留的时限,其开始日期是从实施行政拘留处罚的正式批复发布之日起算起的。譬如,罚处决断发布生效的日期是1月份的第1天,依据律法规定需拘留5天,则拘留的截止日期应为1月5日晚上最后一刻的24点钟整。而在拘留场所中实际服刑的限制时间,则以每一天作为统计单位来进行计算,即指入拘留场所当日并不包括在这一周期之内,而当次日开始执行时便被计入其中成为新的一天。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若在拘留期间内被拘留人员再次暴露违法违规行为,判决机关有权联合其他相应法规条款对其进行处罚或者延长拘留期限的处理。此外,若当事人对于该拘留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照相关法律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发起行政诉讼,然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于复议或者诉讼过程的追究都不会中断执行已经生效的拘留文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