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为了赌博提供现金兑换服务已经构成了明确的犯罪行为。此类事件有可能被定性为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的从属行为。众所周知,在中国,任何形式的赌博都被视为非法活动,而为赌博行为提供资金兑换这样的“配套服务”无疑是对这类犯罪行为的纵容与支持,从而进一步扩大其社会危害性。倘若个人明知自己协助的对象正在实施赌博行为,但仍然提供现金兑换服务,并且涉及到特定金额或情节较为恶劣的话,那么本人将会按照法律规定遭受刑事制裁。这种制裁不仅包括须服刑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管制等监禁处罚,同时还可能附带罚金的经济处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具体定罪量刑过程中所考虑的元素繁多,如兑换资金额度、涉事者的参与深度、对社会所产生的损害等等。一经确认有犯罪事实存在,当事人必将承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带来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