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常情形来看,当被告人正在监狱中服刑,而原告方提出离婚诉求之时,该诉讼应由原告寓居之处的基层人民法院来审理立案。若原告的住所所在地与他/她主要生活轨迹的经常居住地有所出入,那么就应当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此处所提及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登记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公民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后,至起诉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因病住院治疗期间的居住地则不在考虑之列。这一规定的设立,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具体的管辖法院究竟为何,仍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来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