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最低立案金额规定。其立案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本质以及所带来的危害结果。
比如说,倘若在生产出来准备销售的食品当中,掺入了那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又或者是明知道食品中掺有这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却依然进行销售,那么这种行为就极有可能构成该罪。
这里要强调的是,不管涉及的金额是多是少,只要做出了上述这些行为,都有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并且,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对他人造成的危害后果,在对犯罪者进行量刑的时候,是必须要加以考量的。通常情况下,如果生产、销售的范围特别广泛,导致食用者的身体受到的损害极其严重,那么相应的刑罚也就会越重,以体现法律对这种严重危害行为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