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标准并非仅仅依据销售数量来确定。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倘若有人实施了在销售的食品里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一行为,或者是销售那些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那么就具备了构成此罪的可能性。从数量方面来看,通常情况下,即便只是少量的销售行为,也会被判定为违法,进而受到行政处罚。然而,倘若销售的数量相对较大,导致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例如致使多人的身体受到损害,又或者销售金额达到了较大的规模等,那么就更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具体的定罪量刑工作,需要全面综合地考虑销售行为本身的性质、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销售的金额大小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诸多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出准确且恰当的判定,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