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是否在网上“以赌为业”,那可真是得方方面面都考虑到。就拿参与赌博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来说,就好比一个员工,他每天下班回家后,就迫不及待地打开电脑,投入到网络赌博中,每天都玩,一玩就是好几个小时,连续几个月都是这样,那这频率可够高的,持续时间也不短,这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以赌为业”。
再看看资金投入和获利情况,要是有个员工,他把自己辛辛苦苦攒下的工资,一下子都投到网络赌博里去了,投入的资金那叫一个巨大,而且通过赌博赢来的钱,都成了他生活的主要来源,吃饭、穿衣、租房都靠这赌钱来的,那这绝对是个重要的考量点。
还有组织、招引他人参与赌博的行为,就好像一个人在网上组建了一个赌博群,把自己的同事、朋友都拉进来一起赌,这就是典型的组织行为。
把网络赌博作为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活动就更明显,就像有个员工,他不上班了,整天就靠网络赌博过日子,这不是以赌为业是什么?
另外,综合其在赌博中的角色,要是他在赌博群里是个领头的,或者专门负责管理赌局的,那也跑不了“以赌为业”的认定。还有是否有专门用于赌博的设备或工具,比如他为了赌博,专门买了一台高性能的电脑,就为了能更好地参与网络赌博,这也能说明问题。总之,得把这些方方面面的客观事实和证据都综合起来看,才能准确认定是否构成“以赌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