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的送达方式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且各有其判断标准:
直接送达时,是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进行签收的那个日期来确定的。就好比当面把判决书交到对方手中,对方签字确认的那一天就是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是以送达人以及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日期为准。这意味着当直接送达遭遇拒绝等情况时,通过留置的方式完成送达,以相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日期作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则是以回执上所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就像我们平常寄东西一样,收到回执上显示的收件时间就是送达时间。
公告送达相对特殊,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就视为送达。这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通过公告的形式让受送达人知晓判决书的内容。
而电子送达是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如今科技发达,这种送达方式也越来越常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不同的送达方式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一样的,但送达日期的认定却存在差异。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尤其是在涉及上诉期限等权利行使方面,准确的送达日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