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假如借条上没有明确约定还款的日期,那么保证期间的计算就有了特定的规则。具体来说,是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结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一般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话,保证期间就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起点,往后推六个月。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也没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债权人都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这里特别要留意的是,在这规定的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针对一般保证的情况),或者没有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免除其保证责任了。这就意味着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行动,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避免因疏忽而导致保证人免责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