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过程中,农村宅基地的分割着实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要知道,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所有的,这就意味着夫妻在离婚时并不能直接对宅基地进行分割。
然而,倘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并且这些房屋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造的,那么通常会将其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是有权利要求分割房屋的相应份额的。
具体到分割方式上,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比如建房时的出资情况,谁出的钱更多,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对房屋建设的贡献大小;还有对家庭的贡献,包括在日常生活中对家庭的付出等。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就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作出判决。一般来说,较为常见的方式是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以此来平衡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