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时长有可能超出常规的37日限制。例如,当案件涉及到的情况复杂且牵扯的范围较广,取证困难重重;或者犯罪嫌疑人身负可能被判处长达十年或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使得法定的30天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期限内无法做出明确的决定。除此之外,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便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