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认定当事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确认其对相关犯罪行为确属知晓的前提之下,仍然必须依赖于额外的证据加以证实。这是因为仅仅凭借被告人的自认或许无法达到全面定罪的要求,还需将其他相关证据整合起来,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从而保证案件的事实得以清晰呈现,证据的真实性与充足性得到充分证明。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准确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