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年龄在十八岁以下的罪犯,不应给予死刑处罚。此项法律政策的制定,不仅仅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深入考虑,更是为了充分彰显刑法中珍视人类生命尊严及注重教化感化因素的人道主义理念与原则内核。相较于其他刑罚措施,死刑无疑是最为极端且不可逆转的方式,但我们必须认识到,青少年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心智和认知能力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有着极大的塑造空间和改善可能。因此,对未成年罪犯的处理应始终秉持“以教育引导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通过积极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协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生活,而非仅仅依赖严苛的刑罚来解决问题。因此,对于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不论其罪行轻重如何,都不应判处死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