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法律体系中所规定的限制自由暨剥夺人身权利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若对已实施拘留之人员,认为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此审批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最多可达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屡次犯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审查批准的时限甚至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所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个自然日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总的来说,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个自然日。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上所述仅为一般性的规定,实际案件中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