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得以成立需具备四项重要条件: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存在合法且已届满效力的债权关系;也就是说,该债权须由法律明文制定并已经到期应依法予以偿还。第二,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已到期之债权,即债务人明明有权力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向次债务人索取应有的权利,但却未能主动采取任何行动。第三,债务人消极行使权力的行为对债权人构成了实际利益上的损害;简而言之,即由于债务人未能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得债权人本应获得全额清偿的债权受到了实质性阻碍和损失。最后,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并非仅专属于其本身所有,这其中涵盖了诸如基于宗教、家庭、经济支持等缘由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福利待遇、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等不能被代位行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