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对于监视居住以提供两种两种不同类型的居住地作为选择。通常情况下,这两项权利会首先考虑在涉案人员或被告本人所拥有的住所中进行执行。然而,若是由于其自身的住所并不满足执行此项措施的具体条件,如可能有潜在风险如干扰证人作证,毁弃或者篡改证据等因素,那么将会在依照规定的居所内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指定居所在生活起居和休息上必须具有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且这些居所必须避免选择拘禁场所以及专门办理案件的单位去实施监管措施。当然,执行机构也会对被实施监视居住的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管职责,其中涵盖了对他们的日常活动范围加以限制,以及强制要求他们每隔固定时限向执行机构报告自己的情况等等。然而,总而言之,监视居住的时间长度最长期限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