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权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四项标准:首先,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将无法形成代位权;其次,如果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那么这也是代位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三,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否则代位权无法被提出;最后,该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以及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情况中,存在多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例如,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并不合法,那么就无法满足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再如,如果债务人并没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反而积极行使,那么这种情况下也无法满足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另外,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该债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那么同样无法构成代位权的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