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代位权得以行使之前,必须满足如下几个必备要件:首先,作为前提条件之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主体的债权必须是法定并且已经届满债务履行期。这就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明确无误且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债务已经按约完成。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对其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享有积极的履行义务,但如果他疏忽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未能行使应有权限内的职权,那么就可以视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第三个关键条件则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已经实际产生了对债权人权益的负面影响。换句话说,如果债务人能够及时行使其权力,债权人的债权便有可能得到实现,然而由于债务人的怠惰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特定债权,例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以及继承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都不具备被代位行使的资格。因此,只有当上述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时,债权人才能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