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需分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形是夫妻二人在烟草零售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地址共同经营卷烟。该种情形即使烟草证上登记的被许可人并没有配偶一方(妻子),个人认为当事人的妻子不宜成立无证经营。理由在于,首先,《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一般来说,以家庭为经营模式的个体工商户最为常见,本人作为烟草证持证人与配偶共同经营零售店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现象,这既不违背个体工商户的立法初衷,也符合现实逻辑,若一味严格要求烟草零售许可“一人一证”,则是陷入了机械执法误区,易激化社会矛盾。其次,反向推理,假如认定妻子一方为无证经营,那么需要对其进行罚款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因为夫妻二人经营所得出现混同,无法严格区分出哪些属于丈夫合法的销售所得,哪些属于妻子无证销售所得,无证经营的违法所得数额将无法计算,导致出现无法处罚的尴尬境地。所以,上述情形夫妻双方“持一证”共同经营卷烟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无证经营。第二种情形,若夫妻二人持一证而在不同店经营,由于其他经营地址不属于烟草零售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场所,故应按照烟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申办新证。若此时妻子未取得新的烟草零售许可证而在其他经营场所销售卷烟,那么其行为成立无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