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诉之合同争议时,关于法院的选择,我们通常会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若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管辖法院,并且该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有有效性,那么我们将尊重并采纳该约定的法院作为审理案件的机构。其次,若合同中未对管辖法院进行任何约定,则通常情况下,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行使司法管辖权。而对于合同履行地的具体认定,这需要依据合同的性质以及交易习惯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举例来说,若涉及到不动产的交付,那么不动产所在的地点即被视为合同的履行地;反之,若涉及到货币的支付,那么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便可被视为合同的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