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此类情况常被称之为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现象。而检察机关之所以选择退回,有可能源自案件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或者需要对此类事实进一步深入调查与核实。在此期间,嫌疑人员及其辩护律师应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积极参与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相应的补充侦查行动。此外,这也为嫌疑人提供了一次宝贵的机会,能够对案情进行更为全面和细致的梳理,并为辩护策略的制定做好充足的准备。值得注意的是,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于两次,每一次的侦查期均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成之后,公安机关将会再次将该案件提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若经检察院审核认为现有的证据仍无法证明被告人罪行且达不到起诉的标准,他们便可能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反之,如果检察院评估认为证据充分,足以支持起诉,那么他们便会将案件转交至相关法院启动审判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