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关于担保责任期限的约定须依照相关法律条款予以确定。若涉及到保证期间,则双方当事人皆可依据自身意愿进行协商约定,然而在此种情形下,若所约定的保证期间较主债务履行期限提前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日到期,则视作未有约定存在;若未曾对此作出约定或约定过于模糊不清,则适用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作为保证期间长度。虽有相关规定,但约定担保责任期限时仍需遵守限制条件,其时长不得超越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凡超出该范围的约定,可能在法律层面上难以获得全面支持与认可。因此,担保责任期限的约定务必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力求合理且充分考虑到主债务的履行状况以及诉讼时效等多项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