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赌博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限制,其中,凡以下述五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者,均视为“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类型事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展开调查及审讯:1.在赌博活动中,个人担任组织者,招募三名以上参赌人员,且其所获抽头渔利金额累积已达人民币五千元以上;2.在赌博活动中,个人担任组织者,招募三名以上参赌人员,且其所涉赌资总额累积已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3.在赌博活动中,个人担任组织者,招募三名以上参赌人员,且其所涉参赌总人数累积已达二十人以上;4.在赌博活动中,个人担任代理人,为赌博网站接受投注,且其所获佣金金额累积已达人民币五千元以上;5.在赌博活动中,个人担任建立赌博网站的发起者,为该网站接受投注,或者将该网站提供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活动,或者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且其所获违法所得金额累积已达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各地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差异性,故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地域因素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