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关系体系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往往被广泛地认定为是一种长期性的合约形式。当劳动者持续在同一个雇主处从事劳动达到了十年之久,或者说,当雇主首次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这个雇主处已经连续工作了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差十年,再或者,如果劳动者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在此期间内,劳动者并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任何情况,那么,雇主就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其他类型的合同中,关于“长期合同”的法定年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通常需要依据合同的具体性质、交易习惯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