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向金”这一术语,其并非严谨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因此在法律界定中,它有可能被赋予多样化的理解和定义。而对于意向金返还的问题,其主要参考的法律框架包括:
首先,如各方当事人之间已经明确订立了关于意向金性质、用途以及返还条件的条款,并且满足这些前提条件,那么便有权要求返还该笔款项;
其次,如意向金被确认为是预付款项的性质,一旦交易未能实现或者相关合同解除生效,除了可以依照前述条款主张返还外,还应该按照主次顺序返还;
最后,在交易过程中,假如由于对方(非己方)的过失行为而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例如产生了欺骗或是事实信息的隐藏等不当情节,那么根据法律原则所体现的公正度与诚信原则,相关方也有权利主张退还意向金。
此外,倘若收取意向金的过程触犯了现行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毋庸置疑,相关方亦应主动返还该笔款项。综上所述,判断意向金究竟是否需要返还,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多角度去综合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如有关各方之间的约定条款、交易进程的发展状况、过错责任的具体归属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