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的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欺骗罪名成立。
然而,对于欺骗罪名来说,其明确的构成要素深入其中,即被告人呈现出一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使用各种不合规的手段虚构事实,或是掩盖真实情况,以此来从被害人那里骗得相对较高价值的个人或公共财产。假设一个行为人在缔结合同之初便缺乏履行合同的决心,利用了欺骗的手法获取到对方的财物,然而在罪行公布之际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去履行先前承诺的义务,甚至选择躲避责任,那么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会构成欺骗罪名。相较之下,如果仅仅因为实际经营状况不良,或市场变动等客观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这更多地涉及到典型的民事违约事件,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是相关的民事违约责任,例如赔偿造成的损害、继续完成未尽事宜等等。在此基础之上,对当事人是否构成欺骗罪名作出判断时,需要从多个角度去全面考虑行为人的意图、履行合同的能力、对违约之后的应对及处理方式等多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