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期限往往会受到诸多不可预知的因素所影响。普遍来讲,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之后,其侦查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应超出两个自然月份。对于那些案情繁复且结案期限难以如期达成的案件,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而适当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限。倘若遇到法规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例如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大型犯罪团伙案件、跨区域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难度极大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等,则可由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批准或决定,将侦查期限延长至四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并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延长了侦查期限,但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同样需要经过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再次延长侦查期限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