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山,当发生交通肇事且对方全责时,起诉的律师费通常由委托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一般来说,律师费是基于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受害者决定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那么就需要支付律师费。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那么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受害者的合同损失,且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受害者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法律援助案件,律师费则由政府承担。但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并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所以通常还是由受害者自己承担律师费。总之,在中山交通肇事对方全责起诉的情况下,律师费一般由受害者自己出,但在特定条件下,对方可能需要承担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