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未伤人的定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该条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对于寻衅滋事未伤人的情况,通常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的轻重。例如,随意殴打他人,只是轻微地推搡或拍打,没有造成明显的身体伤害,但如果这种行为在公共场所多次发生,或者引起了周围群众的恐慌和不安,也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此外,不同地区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认定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司法机关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总之,寻衅滋事未伤人也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