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传票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这些。首先是直接送达,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法院的工作人员会亲自把传票交到对方当事人手中,确保对方能及时知晓离婚相关事宜。当对方当事人拒绝签收传票时,就会采用留置送达。此时会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把送达的情况详细说明,然后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以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传票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当然,也可以把传票留在住所的同时,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下整个送达过程,这样也能视为送达。要是直接送达存在困难,就会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而邮寄送达则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把传票邮寄给对方当事人,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作为送达日期。最后一种是公告送达,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常规方式无法送达时,就会采用这种方式。从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就视为已经送达。这些送达方式各有特点,在实际操作中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确保传票能够准确送达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