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有明确界定。当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具体来说,如果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短,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酌情全额返还彩礼。这是因为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可能并未充分融入到双方的生活中。而如果是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分手,那么就需要根据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以及彩礼的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来综合考量,酌情减少返还的数额。比如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彩礼可能已经在生活中有所消耗或者用于共同的建设,就不能简单地全额返还。同时要注意,对于彩礼的认定必须符合当地的习俗,并且确实属于彩礼性质。像恋爱期间双方互赠的小礼物等,由于其性质不同,不应认定为彩礼。另外,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比如购置家具、装修等,在返还彩礼时就可以扣除相应的部分。总之,具体的返还数额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严谨的判定,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