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同居怀孕流产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可要求退还彩礼。例如,A 与 B 同居怀孕后流产,未办理结婚登记,此时男方 A 有权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2、虽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男方也可请求返还彩礼。比如,C 与 D 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 C 婚前给付彩礼后生活困难,那么 C 有权要求返还彩礼。法律依据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3、同居怀孕流产这一情况,若符合未办理结婚登记等情形,男方有权要求退还彩礼,但具体退还数额需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一般可酌情部分退还,而非全额退还。例如,E 与 F 同居怀孕流产,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了半年,彩礼 10 万元,期间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开销 3 万元,那么在确定退还彩礼数额时,可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和彩礼使用情况,酌情部分退还。法律依据依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