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离婚时房屋有贷款的相关内容:
1、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通常会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房屋分割的复杂和不确定性,确定一方所有更便于解决问题。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这样能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平衡。贷款部分通常由取得房屋一方继续偿还,未取得房屋一方协助办理贷款变更等手续,这样可以明确双方在贷款偿还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若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登记方所有,这是基于房屋的登记情况以及婚后共同还贷的事实。同样由其给予另一方补偿,补偿金额为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以体现对未登记方在婚姻期间付出的认可和补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若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购买方所有,这是因为房屋是婚前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则是双方共同的投入。另一方只能就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要求补偿,避免对婚前财产的过度影响。法律依据:
同上述解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