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贷款未还清的房屋,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继续偿还贷款,同时对另一方补偿房屋现价值减去未还贷款后的一半,这是为了公平分配财产,避免一方因房屋归属而遭受过大损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出价高者得,然后由得房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种方式体现了公平竞争和合理补偿的原则。法律依据: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若双方都不愿取得房屋所有权,通过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这是为了避免房屋闲置,确保财产能够得到合理处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在离婚房屋有房贷的情况下,房屋抵押给了银行,通过拍卖房屋可以实现抵押权,保障债权人(银行)的利益,同时对房屋价款进行分割,保障离婚双方的财产权益。